胸腹部:
两髀之间,广六寸半。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,俗名髀缝。
按:
胸腹折法:直寸以中行为之,自缺盆中天突十穴十起,至岐骨际上中庭十穴十止,折作八寸四分;自□骭上岐骨际,下至脐心,折作八寸;脐心下至十毛十际曲骨十穴十,折作五寸。
横寸以两十乳十相去,折作八寸。胸腹横直寸法,并根据此。
背部:
膂骨以下至尾□,二十一节,长三尺。
(膂骨,脊骨也。脊骨外小而内巨,人之所以能负任者,以是骨之巨也。
脊骨二十四节,今云二十一节者,除项骨三节不在内。
尾□骨男子者尖,女人者平。)
腰围四尺二寸。
按:
背部折法:自大椎至尾□,通折三尺。
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,共九寸八分七厘。
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,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。
第十四节与脐平,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,共八寸八分二厘,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。不足四厘者,有零未尽也。直寸根据此,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。脊骨内阔一寸。
凡云第二行侠脊一寸半,三行侠脊三寸者,皆除脊一寸外,净以寸半三寸论,故在二行当为二寸,在三行当为三寸半也。
侧部
自拄骨下行腋中不见者,长四寸。(拄骨颈项根骨也。)
腋以下至季胁,长一尺二寸。(季胁小肋也。)
季胁以下至髀枢,长六寸。(大十腿曰股,股上曰髀,楗骨之下,大十腿之上,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,当足少十陽十环跳十穴十处也。)
髀枢下至膝中,长一尺九寸。
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,长一尺八寸。
(骨际曰廉,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,内曰内辅,外曰外辅。)
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,长三寸半。(上廉、下廉,可摸而得。)
内辅下廉下至内踝,长一尺二寸。
内踝以下至地,长三寸。
四肢部:
肩至肘,长一尺七寸。肘至腕,长一尺二寸半,(臂之中节曰肘。)
腕至中指本节,长四寸。(臂掌之十十交十十曰腕。)
本节至末,长四寸半。(指之后节曰本节。)
膝以下至外踝,长一尺六寸。
膝腘以下至跗属,长一尺六寸。(腘,腿湾也,跗足面也。膝在前,腘在后。
跗属者,凡两踝前后胫掌所十十交十十之处,皆为跗之属也。)
跗属以下至地,长三寸。
外踝以下至地,长一寸。足长一尺二寸,广四寸半。
按:
骨度乃『灵枢经·骨度篇』文所论之长短,皆数也。
然骨之大者太过,小不及,此亦但言其则耳。
至于周身手足折量之法,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为是(见图二十四、二十五)。